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現狀及建議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互聯網金融行業在經歷了發展初期缺乏監管的“野蠻生長”后,積聚的風險不斷爆發,使得中央政府的態度由積極推動變為規范監管,發生了導向性轉變。主要按照時間順序梳理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過程,利用近期平臺數據分析了P2P網絡貸款、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監管狀況,發現目前存在立法滯后于實務發展、處罰力度缺乏威懾性等問題,在借鑒英美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應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重視引入金融科技實現全面監督等建議,以期能夠為促進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P2P
文章編號:1004-7026(2019)08-0137-03 中國圖書分類號:F724.6 文獻標志碼:A
“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由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謝平在2012年首次提出后,短短幾年時間,已經成為金融界和IT界的熱門詞,連續5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從2014年工作報告提及的“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到2016年的“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再到2017年的“高度警惕互聯網金融風險”,然后是2018年的“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央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由積極推動變為規范監管,發生了導向性轉變。從行業統計數據中也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行業在2012—2016年期間發展迅猛,平臺成交金額由229億激增至28 049億,翻了120倍,與此同時,問題平臺占比也由2.91%增加至41.96%。由此可見,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在高速發展的背后潛藏了大量風險,而現有的監管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這種新金融業態。因此,本文通過研究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過程與監管體系,闡明目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難點,在借鑒英國、美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為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1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狀況
1.1 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過程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較為短暫,其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3個階段。
1.1.1 監管缺失
2013年被認為是互聯網金融元年。一方面,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成立、新浪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京東金融誕生,這一系列事件標志著阿里巴巴、新浪等互聯網企業試圖在金融領域構建自己的業務模式,影響并改變了金融行業生態格局。另一方面,銀行、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也開始創新變革以鞏固自身優勢地位。同互聯網金融行業蓬勃發展相對應的,是由于傳統監管規則無法滿足日益豐富的金融模式需求,缺乏監管的互聯網金融業風險積累引發眾多問題。據統計,從2013—2015年,我國互聯網金融問題平臺數量由76家增至1 031家,問題平臺占比由8.68%上升至28.43%。曾經被多方看好的e租寶平臺被爆非法集資金額超過500億元,使90多萬投資者遭受損失,案件轟動全國。
1.1.2 監管開始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由此開啟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也紛紛出臺了相關管理與約束的法規與政策,結束了互聯網金融的“野蠻生長”的時代。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的工作原則,集中力量整治P2P網絡貸款、眾籌、第三方支付等重點領域。在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行業進入洗牌期,非良性發展的平臺逐步退出市場。以眾籌平臺為例,2016年全國正常運營平臺數量還有427家,2017年僅剩209家,跌幅達51.05%。
1.1.3 監管深化
2018年是深化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一年。對于P2P網絡貸款,年初全國多地監管機構下發整改驗收指引,并向后調整P2P網貸備案最終期限,集中精力打擊惡意廢逃債和暴力催收。從表1中可以看出,2018年P2P網貸平臺的優勝劣汰加速,正常運營平臺數下降至1 073家,連續4個月沒有新平臺上線,累計停業轉型及問題平臺達到5 542家;在經歷7月、8月數百企業裹挾億元資金潛逃的風險事件集中爆發后,P2P行業整體風險水平大幅下降?;ヂ摼W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隨后發布了《關于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開始對P2P網貸進行機構自查、自律檢查、行政核查3個步驟的合規檢查。
對于第三方支付,央行發布了《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到2019年1月14日要實現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100%集中交存。除此之外,央行還要求支付機構中斷與銀行之間的直連,二者之間的網絡支付業務都要通過全國統一的清算系統——網聯清算平臺處理?!皞涓督鸺薪淮妗焙汀皵嘀边B”兩大政策實現了支付資金清算的集中化、透明化,規范并促進了我國支付市場穩健發展。
1.2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2015年發布的《指導意見》初步確立了我國“分類監管,協同監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即第三方支付、P2P網絡貸款、互聯網保險、眾籌及互聯網理財的具體監管方根據業務歸口管理分別為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但互聯網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特性使得分業監管機構很難制訂出邊界清晰、覆蓋合理的方針,導致實際執行中往往會出現監管真空和效率低下等問題[1]?;诖?,2017年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隨后銀監會和保監會合并形成銀保險會,過去分而治之的“一行三會”成為歷史,統籌協調的“一委一行兩會”的新格局就此形成。此次金融監管框架的調整推動了監管主體多元化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在統一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效率等方面的發展。
2 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2.1 立法滯后于實務發展,處罰力度缺乏威懾性
雖然央行先后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來引導規范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等發展,但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務范圍朝著跨境炒股等新領域擴展,監管部門尚無明確的文件進行規范,且現行法規的處罰力度缺乏威懾性。從發生在2018—2019年3月的54例P2P網貸平臺刑事案件的宣判結論中可以發現,判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超過2億的,有期徒刑最高也僅有15年;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近10億的,有期徒刑判處也不超過10年。相對于投資人遭受的損失和社會影響程度,法院的量刑并不高,導致在犯罪成本遠低于巨額收益的情況下,不良企業鋌而走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2 監管尺度難以把握
金融創新和監管就像汽車的油門與剎車,監管方與金融平臺一直處于博弈的狀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誕生于長久以來傳統金融行業被銀行等金融機構壟斷的金融抑制環境,靈活多變的特性使它能迎合實體經濟的需要不斷創造新業務模式,而監管過嚴將會扼殺金融創新和市場活力。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是風險積聚頻發的高危區域,監管寬松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泛濫,監管失效。因此,如何制定合適的標準,把握監管尺度是一大難題。
2.3 監管技術相對落后
我國現有監管體系及方法主要經驗來自于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而互聯網金融是現代技術高速發展的產物。據《全球金融科技百強名單2017》顯示,世界金融科技百強中,我國有9家企業入圍,這意味著我國金融科技技術領先,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而傳統監管手段和方式對互聯網金融行業海量數據的存儲安全難以監管到位,導致一些平臺淪為套利、洗錢的天堂。盡管我國已經嘗試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監管沙盒”等技術進行創新監管,但由于數據資源和信息語言編制算法不足而難以實現監管目標。
3 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
3.1 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
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有兩個成功的經驗。①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行業自律管理水平高。潘靜(2018)在對英國互聯網監管規則考察時發現,英國主要依賴于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即由非政府組織金融行為監管局(以下簡稱FCA)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統一監管[2]。②注重監管手段的科技創新,以滿足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需求。李琳璐(2017)通過研究發現FCA不僅頒布了《FCA對互聯網眾籌與其他媒體對未實現證券化的促進監管辦法》為行業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還憑借強大的技術研發能力創新性地提出了“監管沙盒”項目,即將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預先放在模擬現實市場運營環境的“監管沙盒”中進行測試,通過測試結果來判定給予企業完整性授予或限制性授權[3]。
3.2 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
美國的經驗主要是結合不同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實施差異化監管?;ヂ摼W金融最先興起于美國,蘭虹等(2019)通過對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分析發現,美國是典型的分業監管體制,其金融監管的覆蓋面及深入程度是其他國家和地區所不能及的[4]。具體而言,美國證監會(以下簡稱SEC)根據風險等級對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方針。首先,對于P2P網絡貸款,美國實行州與聯邦協同監管、多職能部門分頭監管的高標準、嚴管控制度,由擁有監管證券行業豐富經驗的SEC領導州證券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等部門共同為借款人的權益提供系統全面的保護[5]。其次,針對第三方支付實行功能性監管,僅將其視為貨幣服務機構而非存款機構,并未通過特殊立法進行監督,實行聯邦和州分管制[6]。再次,針對眾籌融資,美國2012年頒布了《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對項目融資規模及投資人融資規模加以限制,強制實施注冊登記制度與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護投資者相關利益[7]。
4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應從立法和執法兩個層次出發。一方面,立法部門可以在現有法規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彌補監管漏洞,擴大監管覆蓋范圍,同時明確組織類型、準入條件、雙方責任與義務、處罰措施等,實現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在立法過程中,還需考慮如何充分發揮法律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監管機構應做到執法必嚴,對于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的P2P網貸非法集資案件加大處罰力度,及時處置不良企業資產,最大程度減少投資人損失;對于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欺詐的小型頻發案件,各地方政府也應給予重視嚴以打擊。
4.2 加強行業自律和信息披露
英國互聯網監管的經驗表明,外部監管誠然重要,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的主動自律也不可或缺,這對于樹立合法經營風氣、促進行業內部優勝劣汰、填補監管空白方面都能發揮積極的作用,而且行業自律還能作為外部監管與金融創新的潤滑劑,如英國就依靠強大的行業協會實現了自律、創新監管。信息披露則能增強行業經營的透明度,成為防范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力工具,如美國對于P2P網貸采用證券監管,要求信息披露同發行證券一樣嚴苛。
4.3 重視引入金融科技實現全面監督
英國和美國的經驗表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管科技。在未來,可以從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4大金融科技同“監管沙盒”等監管科技的聯動著手,將互聯網金融客戶識別、網站認證等納入監管范圍,確立市場準入標準,做到事前預防;實時監測異常價格波動等可疑行為,做到事中監督;測算交易結果與控制標準的偏差并改進程序,做到事后反饋,從而實現全面監督。
參考文獻:
[1]年志遠,賈楠.互聯網金融監管與傳統金融監管比較[J].學術交流,2017(1):117-122.
[2]潘靜.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的完善——以美英國家為鏡鑒[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8,39(2):63-70.
[3]李琳璐.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啟示[J].財會通訊,2017(36):116-119.
[4]蘭虹,熊雪朋,胡穎潔.大數據背景下互聯網金融發展問題及創新監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9(3):80-89.
[5]劉霽.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機制及監管研究[D].長沙:湖南師范大學,2018.
[6]安邦坤,阮金陽.互聯網金融:監管與法律準則[J].金融監管研究,2014(3):57-70.
[7]胡劍波,丁子格.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4(8):92-96.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1/view-148910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