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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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義務對于一段婚姻是否能長久地持續下去有很大的影響。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性開放的程度也越來越高,在出軌、養小三屢見不鮮的今天,簽訂夫妻忠誠協議,被越來越多的家庭當作是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選擇。每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內容都會不盡相同,每一份關于財產約定的數額也有大有小,而不同的法院對于其效力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肯定其效力。
關鍵詞:夫妻;忠誠;協議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爭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婚外性行為,一旦違約,將由違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約定數額的經濟賠償的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該類協議的情況甚多,因為我國的法律對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出現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為需要對該類協議的效力的做出一個認定,以統一司法實踐的做法。筆者認為應當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二、應當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說,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思想的開放性越來越高,出軌、通奸等事件頻繁爆出,這些事件不僅葬送了一個又一個美好的家庭生活,還時刻危及著社會的安定和和諧。層出不窮的離婚索賠糾紛映入法官的眼簾,因此,2001年在修正《婚姻法》時,正式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其次,從司法自治層面來說,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我們常說,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自由,而私法自治就是受法律保護的相對自由。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去選擇從事不同的行為,我們可以去任何一家商店逛街,可以去任何一家餐館吃飯,甚至可以今天結婚明天離婚。可以自由選擇從事任何活動是我們的權利,當然,這些事首先得合法這是我們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4條既然已經提出夫妻間有“忠實義務”,那夫妻雙方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在不對任何人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簽訂的忠誠協議,在法律保護的范圍內也是理所應當的。
最后,從社會基礎層面來說,作為社會的一員,雖然我們充當的只是一個獨立個體的小角色,但我們每天都在與所處的社會發生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并作用于這個社會,他足以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判斷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如果一個社會的目標是使它的成員快樂,那么,法律所關心的,永遠是使最大多數人獲得最大的快樂這一實用性觀念。所以,國家在制定法律來管理這個社會時,就必須要考慮到絕大部分人的意愿。據不完全統計,越來越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和婚后都采取了簽訂忠誠協議的方式來維護婚姻,有的是防患于未然,有的是一方已經出現了婚外情,另一方基于對子女的考慮和顏面而簽訂忠誠協議,希望這段婚姻能夠繼續下去。雖然,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結果,但這種做法是無過錯方在失去婚姻時維護自己權益的無奈之舉。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夫妻忠誠協議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積極維護現存婚姻關系,并且其也得到大部分人的接納和支持,也就是說,大家都支持以通過簽訂忠誠協議的方式來要求婚姻主體的雙方履行忠實義務。那么,就應該有限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三、完善夫妻忠誠協議問題的建議
筆者認為在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時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簽訂協議的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其次,嚴格限制協議內容;最后,夫妻忠誠協議的簽訂形式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簽訂,最好以書面形式簽訂,這樣不僅利于當事人舉證,也利于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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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旦法律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不可避免地就會出現一部分別有居心的一方當事人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逼迫或誘使對方和自己簽訂忠誠協議,這類人的出發點并不是為了挽回這段婚姻,而僅僅是利用法律的這一規定,為自己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法院應當探究當事人簽訂該協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若真實,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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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不能涉及身份權關系,對于涉及財產關系的內容,只有在滿足構成要件時才能生效。這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折中做法是現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人采取的一種做法,由于忠誠協議涉及的內容各不相同,對其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劃分,有助于法院在處理因夫妻忠誠協議引起的糾紛案件時的處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對子女歸屬的約定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其次,僅因為夫妻一方有過錯而喪失或取得孩子的撫養權,未免有所草率,撫養權的歸屬可以由夫妻雙方在綜合考慮經濟實力和孩子的教育等因素之后彼此達成一個協議,如果不能,就由法院來決定孩子的歸屬權由哪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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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簽訂的形式有很多種,但由于在現實生活中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有很大的爭議,其效力的認定也至關重要,所以我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簽訂應嚴格采取書面形式簽訂。當然,這并不是否定其它簽訂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選擇其它形式或因為受文化程度的影響而選擇口頭約定的,最好請一至二名見證人在場,以免出現一方否認的情況,加劇矛盾;對于用其他形式的,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夫妻忠誠協議的簽訂形式嚴重影響到在提出訴求時的舉證,所以夫妻雙方當事人應各自保存好自己的書面忠誠協議,一旦需要對簿公堂時,能及時向法官提交證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審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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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媛媛(1993.10-),女,漢族,貴州興仁人,貴州民族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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