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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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紀以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全國性乃至全球性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從河北鋼鐵公司污染大氣到四川什邡事件,環保已經成為了世界關注的焦點,政府機構和公眾開始重視各大上市公司在制造企業價值的同時給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在這種形勢下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就顯得十分重要,文章分析了上市公司在環境信息披露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如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環境信息意識不強或披露信息質量不高等問題,并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以推動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更加規范及有效。
關鍵詞: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
一、企業披露公司環境信息的必要性
(一)減少信息不對稱,讓環境效益高的公司取得更多的資金
環境信息披露中的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上市公司擁有企業外部人員無法擁有的有關其內外部環境信息及其自身運作的最真實有效的相關信息。外部信息用戶只能通過企業自愿公開的部分信息來了解企業的運營狀況,獲取信息的形式十分被動,這非常不利于需要基于企業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二)不同利益團體對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
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有主要和次要之分,主要利益相關者直接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比如股東、投資人、企業員工、原材料供應商等;而次要利益相關者雖然并不能夠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能夠間接的影響,比如環保部門、新聞機構、社會公共團體等。雖然公司不同的利益團體對公司有著不同的訴求,但在政府和社會群眾對環境保護日益重視的大環境下,不同的利益團體出于不同的需求,都開始關注企業披露的相關環境信息,在面對政府和社會輿論的雙重壓力下,一個企業對于環境的影響很大可能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投資回報,此時企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就會在考慮是否對一個企業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加入該企業給環境帶來何種影響這一衡量因素,如果通過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發現,有意投資的項目會給環境帶來非常不好的影響,具有很大的環境風險,那么就代表投資回報會存在更大的風險,投資者則會對此投資持有很大的顧慮。而企業的次要利益相關者則需要通過企業披露的自身的環境信息來了解該企業對我們環境的影響,企業是否承擔起了自身應該承擔的環境責任,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需要整改,所以如今與公司相關的不同的利益團體出于自身訴求,對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要求逐步提高。
二、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不規范,內容缺乏可比性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監督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目前我國有關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主要為兩種方式,強制性披露和非強制性披露,就目前公司的披露情況來看,除了有法律特別關注的重污染行業有一些法律上關于強制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其他的大部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業多數還是遵循自愿原則,這導致我國的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沒有統一的形式內容規范,其可比性也就被大大減弱,并且由于企業披露其環境會計信息出于自愿,使得企業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時傾向于選擇對他們有利的形式和內容。所以當所要披露的內容對企業自己不利時,公司自然不愿意主動透露。
(二)環境信息缺乏獨立第三方鑒證意見
由于目前我國針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所以公司披露的環境信息內容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利益驅動的公司會選擇披露有利于公司形象的環境信息,掩蓋可能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企業本身既是信息的生產者,也是信息的發布者,這些信息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不真實的情況。因此,為了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環境信息并讓外部信息用戶了解真實的企業,非常有必要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有必要在沒有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情況下驗證環境信息是否真實可靠。無論是否真實,是否可以將其應用于外部信息用戶對其分析和決策過程尚不清楚。因此,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于中國環境信息披露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沒有監督機構無法保證企業所披露的環境信息是否真實的情況下,所披露的內容的質量很低,實用性也就差。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健全環境信息披露的法規,制定環境信息披露準則
目前,我國針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環境信息的披露在實施過程中合法合規。并且通過依靠法律使這一內容更加規范和統一,以此增加其內容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因此,中國必須具體制定相關的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明確環境問題的規定。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中國證監會發布具體的披露和指引,標準化并詳細說明具體過程;二是財政部會計司等有關部門對會計處理等方面進行針對性分析,并應建立環境相關的會計部門,以便按照環境相關的指導原則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核算及披露制度的制定,使其符合現實并且更具操作性。
(二)加強相關部門的環境審計工作
環境報告必須由相關部門審核以確保其真實性,沒有審核程序的報告只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意義。環境審計通常依賴于第三方機構,會計事務通常承擔這一責任。大多數審計師都是會計師,缺乏對環境的了解是現存的缺點。因此,在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審核的過程中,必須邀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審核,并加強對環保知識相關人員的培訓。中介機構應繼續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深化改革中國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和現狀,然后發展到全國各地。
(三)促使各個社會團體和公眾的環境意識覺醒
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們應該讓每個公民意識到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是與我們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事情,如若每個人民都將保護環境視為重中之重的事情,與政府以及各個社會團體統一戰線,積極投身于環保運動,堅持倡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譴責并杜絕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那么不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就會面臨巨大的公共風險,為經濟利益交換環境損害,相應的后續補償費用也會增加,在法律和社會輿論的雙重壓力下,將會推動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形式更加全面規范,內容更加真實有效。
參考文獻:
[1]方明,徐秋月,張文琪,李殊琦.高管薪酬結構對上市公司自愿性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基于高管團隊異質性的調節作用[J].財會月刊,2018(10).
[2]陳健,陳曄,張嘉琪.獨立董事、銀行債務融資與環境信息披露——基于林業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J].中國集體經濟,2018(13).
[3]聶建平.重污染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研究——基于低碳經濟背景[J].會計之友,2018(05).
[4]陳華琴.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時代經貿,2018(03).
[5]黃韜,樂清月.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規則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02).
[6]周亞榮,張麗芳,董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現狀與啟示[J].財會通訊,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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