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規制、產業集群對企業創新投入影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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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環境規制的背景下,地理位置對于企業創新投入存在影響效應,產業集群內企業相較于外部企業更有動機去進行創新投入。采用Logit回歸模型和線性回歸模型,選取2011—2016年A股上市企業數據來驗證相關假設。研究發現:第一,在環境規制的情況下,地理位置對于企業的技術創新投入存在影響效應,處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企業應對環境規制的態度有所差異。第二,集群企業比非集群企業更有動機加大創新投入,產業集群的組織形態有效增強環境規制對于企業創新投入的“正面效應”。研究結果表明:產業集群是實現環境規制促進企業創新投入的重要影響因素。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時,可對非集群的企業進行創新補貼來彌補因環境規制的“負面效應”。并鼓勵集群內企業將其成果擴散到集群外,以使得更多的企業能夠享受到創新的外部性。
關鍵詞:產業經濟學;技術創新;實證分析;環境規制;產業集群;企業創新投入
中圖分類號:F 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7312(2019)03-0320-06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geographical location has an impact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investment.Enterprises in industrial clusters have more incentive to invest in innovation than those outside.The article uses Logit regression model and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to confirm this inference by using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FY2011 to FY2016.It is found that:on the one hand,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geographical location has an impact on enterprise innovation investment.Moreover,enterprises in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On the other hand,Cluster enterprises will prefer innovation investment to non-cluster enterprises.The organizational form of industrial clusters effectively enhances the “positiv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The results show that industrial cluste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o promote enterprise innovation investment affected by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When the government formulates policies,it can make up for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by subsidizing non-cluster enterprises.Meanwhile,enterprises in cluster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spread their outcomes outside clusters so that more enterprises can enjoy the externalities of innovation.
Key words:industrial economic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environmental regulation;industrial cluster;enterprise innovation Investment
0 引 言
環境規制對企業的創新投入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1]。產業集群是中國產業發展和轉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對于企業的創新具有促進作用,在環境規制的情況下,集群內外企業的創新投入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中國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和較為粗獷的發展模式,導致高速的增長過度依賴于自然環境。此外,外商直接投資(FDI)的流入帶來的“污染的天堂”問題,進一步加劇了中國的環境問題[2]。中國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這使得改善國家自然環境,減少工業污染面臨著巨大的困難[3]。2013年起,我國開始實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這說明我國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環境治理的必要性。隨后,《可再生能源法》的頒布從法律的層面規范和要求企業對于環保技術和清潔能源的使用[4]。眾多行業在受到環境規制的影響后,都出現創新投入增強的趨勢[5]。因此,在環境約束的背景下,企業如何選擇和調整自身的發展策略,實現從環境依賴到環境友好的創新轉型,成為了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1 國內外研究現狀
在環境約束的條件下,企業需要考慮到產品開發與能源消耗間的關系,高資源消耗,高污染的產品開發不再適合當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需要企業開發更為環保節能的產品[6-7]。在已有的研究中,以波特(1995)為代表的眾多學者都認為,環境規制的條件下企業會提高企業的創新投入,并最終提升公司的績效[8-10]。李樹等(2013)的研究發現,合理的環境規制下,企業的創新投入帶來的效用將超過污染治理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價值和競爭力[11]。蔣伏心等(2013)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于企業技術創新的雙重影響效應,認為環境環規與企業的創新之間存在動態的U型關系,而并非完全的線性關系[12]。 企業的創新轉型和技術投入在收到環境規制約束的同時,還與其相互間的地理位置有很強的相關性[13]。曾義等(2016)的研究發現,地理位置的不同會使得環境規制對于企業創新的影響力產生差異[14]。陳雁云等(2016)通過研究證明,東部沿海地區的產業集群具有更顯著的耦合效應,有利于企業的創新活動[15]。集群對于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但對于集群內企業創新投入的研究,多數偏向于從集群內部提出解釋,例如集群內部信息傳遞的效率,集群中核心企業的決策等等,少有文獻考慮到環境約束的情況對于集群內企業創新投入影響的研究。
企業的行為選擇與企業所面臨的地理位置、集群情況、市場表現情況、所處行業等因素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將環境規制、產業集群和企業的創新能力三者結合,找出其內部的相關關系。
2 機理分析與研究假設
根據新古典經濟學的觀點,創新會帶來國民財富的持續性增長,而創新需要最終落實到企業層面。對于創新的研究,目前具有眾多的研究視角,文中主要從環境規制和產業集群2個維度入手,分析其各自的作用機理,并提出相應的研究假設。
2.1 環境規制影響企業創新投入的機理分析
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存在2種途徑,一為直接的影響途徑,另一種是間接的影響途徑。
針對直接影響途徑,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2個方面。正面效應會鼓勵企業加大自身的創新投入。由于環境規制的存在,企業需要使得自己的生產技術水平符合規制所要求的水平,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就需要加大研發投入,開發耗能低,生產污染物少的新型產品,從而滿足環境規制的約束要求。負面效應會不利于企業的創新投入。由于研發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成本,在短期內降低企業的盈利水平。若相較于創新更關注短期的利潤,則會有動機維持現有的生產模式,并承受環境規制到來的規制成本,從而使得環境規制產生“負面效應”。
環境規制也會間接的對企業的創新投入造成影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融資環境、人力資本以及政府補貼的變動。首先,政府對于某一地區環境規制政策的強弱,會對資本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研究表明,資本更有動機流向環境規制較少的地區,從而會使得的環境約束下的企業融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在環境規制的條件約束下,公司的人力資本將受到影響。一方面,企業需要雇傭具有一定環保技術水平的研發人員。另一方面,企業的培訓成本會因環境規制的強度而上升。企業需要對員工進行環保意識的培訓,對于研發人員進行相關技能的培養等。最后,環境規制政策的存在會對政府補貼產生一定的影響。一方面,對于污染性的企業,政府會減少對其財政性的補助,另一方面,對于環保型企業或者開發環境保護產品的企業,政府會增加對其的財政性補助。政府補助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到企業可使用資金的存量,從而對企業創新投入產生一定的影響。
2.2 產業集群影響企業創新投入的機理分析
產業集群作為目前常見的產業組織形式,其對于集群內部企業的影響往往是多方面多層次的。這主要體現在集群的網絡結構、集群內企業的創新能力以及集群的生命周期3個方面。
首先,產業集群是一個綜合性的生態體系,眾多企業、供應商、政府結構、金融機構等在其內部呈現了網狀的連接形式。這樣的網絡結構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具有顯著的影響作用。集群的組織形式很易于產生交叉網絡外部性,從而模糊企業間的創新界限。由于集群內企業的界限具有邊界可滲透性,便于信息的傳遞與交流,因而降低企業間知識溢出的成本,提高企業的創新效率。
其次,集群內企業的創新不僅與集群整體的網絡性相關,還與受到集群內企業內部行為和能力的影響。集群創新具有很強的開放性,但同樣需要內部企業具有很強的吸收和轉化能力。當集群內企業具有很強的吸收能力時,其自身的創新能力會得到提升,從而會加大創新投入。
最后,從整體來看,集群具有明顯的生命周期特征。一般將集群的發展分為4個階段:萌芽階段、成長階段、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集群內企業的創新能力隨著集群生命周期的發展呈現先上升后降低的趨勢。
2.3 研究假設
環境規制確實能夠引起企業創新行為的改變,但以往的研究者較少關注企業間地理位置上的差異。產業集群作為重要的產業組織形式,對于內部企業的創新活動顯然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考慮環境規制對于企業創新的影響時,引入產業集群的討論顯然是有必要的,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1:環境規制并不一定會提高所有企業的創新投入,處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企業具有不同的適用情況。
假設2:在環境規制的情況下,集群企業將比非集群企業更偏向于加大創新投入。
3 模型構建和指標選取
3.1 模型構建與樣本選取
為檢驗之前所提出的假設,文中引入產業集群和環境規制變量。并構建以下2個回歸模型:其中,式(1)采用logit回歸模型,式(2)采用線性回歸模型。
文中選取2011—2016年A股上市企業的樣本??紤]到文中的研究內容,對于樣本進行如下處理:①保證數據的連貫性,剔除了上市日期在2011年之后的企業數據;②剔除了部分財務數據缺失的樣本;③剔除了年營業收入小于100萬元的企業。在此基礎上,最終獲得了2874家企業2011—2016年的數據。
3.2 變量的選取及說明
3.2.1 被解釋變量
文中設定2個被解釋變量。其中P1表示企業研發投入與銷售收入的比值與樣本均值的對比情況。R&D表示企業的某一年的研發投入情況。
1)企業研發投入與銷售收入的比是否超過樣本均值(P1)。由于模型1采用了Logit模型,需要對被解釋變量P1進行賦值,以表示某一企業是否有更高的概率進行創新投入。對企業研發投入與銷售收入的比值大于全樣本均值的企業賦值為1,表明這些企業的進行創新投入的概率高于均值。將小于均值的企業賦值為0,表明這些企業的進行創新投入的概率要低于均值。 2)企業創新投入(R&D)。企業的創新投入的確定存在多種方式。有學者采用企業科研人員的數量或企業科研人員占比來表示企業的創新投入。還有學者使用企業的研發支出作為企業的創新投入。文中認為企業的研發支出能夠更直觀的表明到企業的創新投入水平,并且其數值方便獲得,因此以選取企業每年披露的企業研發支出作為企業創新投入水平。
3.2.2 解釋變量
為研究產業集群,環境規制區域性對于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文中設定了虛擬變量產業集群(Cluster)與實際變量環境規制區域性(Envir)2個解釋變量。并對樣本數據進行處理,識別出產業集群內企業。
1)產業集群(Cluster)。集群企業的辨別具有一定的難度。文中參考了黎文風等(2016)對于產業集群的辨別方法,先確定一個判別標準,即某一地區產生集群的同行業最小企業數量,當某地區同一行業企業數量大于最小企業數量時,則認定該地區出現產業集群[16]。
考慮到企業實際情況,文中選擇辦公地址而非注冊地址的郵編作為地域的辨別指標。對于企業的所處的行業劃分,文中主要采用了國民經濟代碼(GB/4754-2011)中的2位數代碼和3位數代碼來進行區分,文中共涉及61個2位數代碼和112個3位數代碼。由于所取樣本中的企業多數并沒有標注自身的行業代碼,因此需要進行手工進行整理,將主營業務與相應國民經濟代碼進行匹配。通過查找2 874家A股上市企業的相關信息并通過SPSS軟件進行K-均值聚類分析,獲得辨別集群的最小企業數量。再對已有的數據進行整理,當某一地區或某些相近地區中相同行業的企業數量大于集群內最小企業數量標準時,則認為該地域內存在集聚現象,即存在產業集群。
聚類分析結果顯示:某一地區的同一行業的企業數大于9時,則認為該地區出現產業集群。最終識別出26個集群298家企業,以作為樣本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考慮到企業類型的差異性,因此文中在集群企業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篩選。由于非制造業企業受到環境規制的影響程度較小,因此文中剔除了非制造業集群內的企業。同時也剔除了未完全披露信息的制造業集群內企業。
基于上文的辨別方法,根據辨別結果對虛擬變量Cluster進行賦值,對于制造業集群內企業賦值為1,對于非集群內的制造業企業賦值為0.考慮到集群連續性,所選取的樣本企業保證在2011—2016年其集群賦值不發生變化。
2)環境規制(Envir)。由于統計資料的局限性,無法直接獲得各地區環境規制相關的數值。已有的研究文獻中都采取了替代的方式來衡量一個地區的環境規制情況。具體來看,張成等(2011)采用環境治理成本作為環境規制強度的替代變量[17]。Antweiler則選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量作為替代指標。此外,還有文獻使用政府的環境治理政策等定性指標進行衡量,但所具有的說服力不顯著??紤]到統計數據的多樣性,文中以各地區年度間碳支出水平來刻畫其所面臨的環境規制強度。其中碳支出水平由各省市每年公布的煤類資源、石油類資源以及天然氣資源的消耗量加權得出。根據 IPCC的假定,可以認為某種能源的碳排放系數是不變的。因此,借鑒李志學,孫敏(2016)的測算方式[18],以下公式估算碳支出水平
式中,DTCi為i地區的直接碳排放;C,O,Q分別為煤類、石油類、天然氣類能源的換算系數;VC,VO,VQ為各地區煤類、石油類、天然氣類能源的消耗量。參考中國統計年鑒,分別帶入各地區3種資源的消耗量獲得計算結果。
3.2.3 其他控制變量
為保證研究的合理性,文中還設置了若干控制變量,從市場因素和企業自身因素2個角度來定義變量[19-20]。其中,市場因素包括企業的盈利能力(Profitabli),以當年凈利潤除以總收入來衡量;資產負債率(DtA),以年度報表總負責除以總資產來衡量;發展潛力(Growth),以企業年收入的變化百分比來反映。企業自身因素包括企業的規模(Size),選取企業年末的總資產水平作為企業規模的衡量標準;研發能力(RnDabli),文以研發人員的比例來衡量;企業年齡(Age),以企業的存續時間來反映。
4 實證結果分析
文中利用SPSS軟件對以上模型進行回歸分析。分別檢驗環境規制是否對所有企業都存在影響以及環境規制在集群與非集群的影響差異。
4.1 環境規制對于所有企業的影響
對于式(1)的檢驗結果,見表1.從表1模型準確性檢驗的結果可以看出,百分比校正的值為822%,因此模型具有良好的解釋能力。表2為假設1實證結果。由于采用了二值Logistic回歸的方法,模型進行Logit轉換后,R方和Sig值失去了原本的判別意義,因此這里不考慮其數值的影響性。
從回歸的系數來看,虛擬變量Cluster的系數為0.509,說明是否為產業集群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具有影響。且由于系數為正值,說明集群企業相較于非集群來說,會有更高的可能性,出現P1的取值為1,即集群企業的創新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值,要大于樣本均值。這也與大多數研究的結果相吻合。Envir的系數為-0.009,說明從整體來看,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呈現負面效應,這也說明環境規制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業的創新投入。由于Envir的系數接近于0,可以認為從整體來看,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影響并不顯著。這可能是由于在實際情況中,集群企業獲得的正面效應與非集群企業的負面效應相互抵消,從而出現這樣的結果。此外,由其他變量的系數可以看出,企業的規模、研發能力、資產負債率以及盈利能力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具有正向的效應;企業的年齡和成長性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具有反向效應??傮w來看,集群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的影響是正面的,它突出了企業間的交叉網絡外部性,能夠更易于企業間的信息傳遞和開放式創新。在環境規制的背景下,非集群企業由于不具備集群企業的信息傳遞優勢,需要應對環境規制的負面效應,從而并不顯著傾向于創新。 綜上所述,回歸結果顯示,環境規制對于企業的創新投入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從而驗證假設1.環境規制并不一定會提高所有企業的創新投入,處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企業具有不同的適用情況。
4.2 環境規制對于集群企業與非集群企業的影響
為驗證假設2,文中將集群企業與非集群企業進行區分,分別使用式(2)對2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其結果見表3.
由于此時已對企業進行分組,無需考慮虛擬變量Cluster,因此在回歸模型中剔除這一自變量。觀察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兩模型的Envir的Sig值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于模型1,即產業集群內企業的回歸來看,其Envir的Sig值小于0.05,在產業集群內,環境規制會影響企業的創新投入。對于回歸模型2,即非產業集群企業的回歸來看,Envir并不顯著。這可能是因為產業集群在發揮其特有優勢的同時,將環境規制的信息內部化,由集群內企業進行開放式的創新,能夠有效降低成本并提高創新效率。相較于集群外企業,新的技術可以很快在集群內傳播,從而獲得更新和改進。分析認為,產業集群的組織形式能夠激發環境規制所帶來的正面效應,集群內企業更加傾向于合作開發的模式來研制耗能更低的新產品,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因此,環境規制對于非集群企業的影響效果并不特別顯著。從而可以驗證假設2,即在環境規制的情況下,集群企業將比非集群企業更偏向于加大創新投入。
總體來看,環境規制對于企業創新投入的影響時多元的,既存在正面的效用,也存在負面的效應。由于企業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從而會導致2種效應的大小存在差異。而產業集群作為產業組織的表現形式,卻顯著的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水平。因此,產業集群可以提高環境規制的正面效用,而抑制環境規制的負面效用,最終使得集群內企業會因環境規制的存在而提高創新投入。而集群外企業由于缺少產業集群的外部性,受到2方面效應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因而會使得環境規制對其創新投入的影響程度并不特別顯著。
5 結論與建議
由于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如何激勵企業進行相關的環保創新投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政府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某一地區的企業進行環境規制管理,但其對于所有企業都具有促進作用嗎?處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企業是否會存在差異?分析認為,產業集群是實現環境規制促進企業創新投入的重要影響因素。由于產業集群具有開放式創新、交叉網絡外部性等特點,這將使得其內部的創新活動更為活躍也更為容易。在環境規制的大背景下,集群將更易于突出其正面效用,從而激發更多的創新投入。而脫離的集群組織的企業則會同時受到環境規制正面效用和負面效用的影響,因此對于其創新投入的影響不具有絕對的正面影響。
文中揭示了環境規制、產業集群以及企業創新投入三者間的關系,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環境規制的數據非官方數據而是由計算得出,可能會對研究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集群的辨別具有一定的難度,且所選樣本近為A股上市公司,因此辨別結果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且得出以下啟示。
1)并不是所有企業的創新投入都會受到環境規制的影響。從研究結果來看,環境規制更易于激發產業集群內企業的創新活動,而對于非集群企業的創新作用不顯著。
2)對于政府機關而言,為了更好的促進企業的創新轉型,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應對非集群的企業進行更多的創新補貼,以彌補其因環境規制而帶來的負面效用。而對于集群內企業,則因多鼓勵其進行創新活動,并將其成果擴散到集群外,以使得更多的企業能夠享受到創新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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